(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海东与王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东,王素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74号原告:余海东。被告:王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东与被告王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余海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莫黛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