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付某与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楚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回款项364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少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楚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玮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