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罗恩利与刘吉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恩利,刘吉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53号原告罗恩利,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吉茂,男,1976年7月1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恩利诉被告刘吉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恩利于2015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恩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恩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恩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罗恩利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