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文兵与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234号原告沈文兵。委托代理人周俊桃,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定。原告沈文兵诉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文兵的委托代理人周俊桃、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庆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文兵诉称:2014年11月29日晚,原告至被告开设在松江区通跃路XXX号的KTV娱乐消费。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包厢地板有水渍,导致原告滑倒受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685.2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误工费13,6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4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26,505.20元。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对原告陈述的事情经过不予认可。我方开业到现在从来没有一起因为地滑而摔伤的事件,所以原告会滑倒我方不能理解,我方对原告在我处摔伤有异议。当天原告由两个人搀扶着进入我方场所,我方有理由认为原告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原告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我处摔倒,我方认为原告很有可能是在外面滑倒,然后被人搀扶着进入包厢的。而且当天进入包厢的不止他一个人,他有很多朋友陪伴的,为什么滑倒的只有他一人,我方认为原告滑倒最主要的原因是他醉酒。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晚10点30分许,原告与其亲朋好友至被告开设的位于本市松江区通跃路XXX号KTV娱乐消费。原告在进入包厢后,不慎摔倒受伤。2015年5月22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后,出具沪枫林(2015)残鉴字第1438号《鉴定意见书》,内容为:被鉴定人沈文兵之右桡骨远端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2%,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另查明,原告系非农家庭户口。以上事实,有接报回执单、鉴定意见书、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户口簿、劳动合同、工资单、误工证明、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开设的KTV作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为前来消费的顾客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环境。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场所消费过程中,应当对自身的安全负有小心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原告称被告包厢内地面有水渍,但并无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而被告称原告进入其娱乐场所时处于醉酒状态,亦无相应证据可以证实。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本院分述如下: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685.20元。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受伤后构成XXX伤残,故残疾赔偿金为95,420元(47,710元/年×20年×10%)。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休息期为4个月。至于收入状况,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在休息期间每月扣发工资3,400元,故本院确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3,600元(3,400元/月×4月)。对于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的标准为每天20-40元。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营养期为60天。故本院确定原告的营养费为1,800元(30元/天×60天)。对于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的护理期为60天。本院以本市护工市场一般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1,800元(30元/天×60天)。对于鉴定费,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因本次伤害事故产生鉴定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受伤并致残,这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痛苦。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元。对于律师费,原告为寻求司法救济而聘请代理人进行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定律师费为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文兵医疗费685.2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误工费13,6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8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15,305.20元的50%,计57,652.60元;二、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文兵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5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沈文兵负担725.50元(已付),被告上海乐秀汇娱乐有限公司负担68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惠堡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