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根发,王琪原,彭英龙,彭英杰,朱毓琳,彭英俊,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9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吕建波,该行行长。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彭英俊,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彭根发,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王琪原,女,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彭英龙,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彭英杰,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朱毓琳,女,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彭英俊,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黎立璋,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彭根发、被告王琪原、被告彭英龙、被告彭英杰、被告朱毓琳、被告彭英俊、被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名下价值29795000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彭根发、被告王琪原、被告彭英龙、被告彭英杰、被告朱毓琳、被告彭英俊、被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79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彭根发、被告王琪原、被告彭英龙、被告彭英杰、被告朱毓琳、被告彭英俊、被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795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