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严小春与郭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小春,郭明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小春(别名严国云),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明光,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严小春因与被上诉人郭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严小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小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