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小龙与重庆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众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龙,重庆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众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666号原告胡小龙,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丽,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天宫殿街道衡水路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邓小锋,执行董事。被告重庆众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6号1-6轴第三层1-5轴。法定代表人邓小锋,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龙与被告重庆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众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胡小龙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