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清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张清荣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法定代表人蒲毅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洪,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清荣,男,生于1972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清荣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荣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省平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