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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