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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胜天诉王学良、李子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天,王学良,李子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331-2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天,男,回族,196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号楼*号。被申请执行人王学良,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号。被申请执行人李子琳,女,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号。马胜天诉王学良、李子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审判阶段中,本院查封了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学良、李子琳偿还原告马胜天借款210万元和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1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执行人王学良、李子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胜天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学良、李子琳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学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院4号楼19号的房产予以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商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