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邹术娟与辛友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术娟,辛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558号申请人邹术娟,居民。被申请人辛友庆,居民。申请人邹术娟因与被申请辛友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辛友庆名下车牌号为鲁G×××××的大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