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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西波与杨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董西波。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西波诉被告杨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占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西波撤回对被告杨占山的起诉。案件受理413元,由原告董西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