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董西波与杨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董西波。委托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西波诉被告杨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占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西波撤回对被告杨占山的起诉。案件受理413元,由原告董西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