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余姚市精威塑染有限公司与宁波新东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精威塑染有限公司,宁波新东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余姚市精威塑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威。被告:宁波新东胜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精威塑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新东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精威塑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0元,由原告余姚市精威塑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