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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执字第7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有库与北京上庄佳苑种植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库,北京上庄佳苑种植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行执字第7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库,男,1952年10月29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北京上庄佳苑种植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小营村北平房。负责人李继张张有库与北京上庄佳苑种植中心(以下简称上庄种植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缺席审理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2014)第3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庄种植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有库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23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上庄种植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小营村北平房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但以“地址欠详”“三次投递无人”为由退回;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庄种植中心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工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现处于开业状态,未变更注册地址,但未查找到相关持有股权等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庄种植中心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行执字第7167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丽军执行员  钟 晓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彦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