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邕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宁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邕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宁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5年9月2日以本案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吕蕊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