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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安国与吴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国,吴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国,农民。被执行人吴合林,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安国与吴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吴合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安国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4.14万元,本息合计20.1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15日)。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合林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合林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安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李安国与被执行人吴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