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郑某,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宋艳琼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詹柯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