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继兵与舒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兵,舒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919号原告赵继兵,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熊启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舒文江,性别:××,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兵与被告舒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兵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但其被告提供的被告舒文江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