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贺云与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贺云,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申请人贺云要求撤销对贺云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1)屯民特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宣告贺云死亡。经查,贺云于2004年4月14日在合肥走失后,一直在六安、舒城一带靠捡垃圾维持生计。近日,发现贺云且已将其带回家,现和其父亲贺勤保居住在一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贺云死亡的(2011)屯民特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胡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姚瑞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