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覃某勇与李某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勇,李某班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覃某勇,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班,,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勇与被告李某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某勇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勇负担。审 判 长 韦廷标代理审判员 廖 敏人民陪审员 杨付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