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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覃某勇与李某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勇,李某班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覃某勇,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班,,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勇与被告李某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覃某勇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勇负担。审 判 长  韦廷标代理审判员  廖 敏人民陪审员  杨付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