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兵一刑执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哲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605号罪犯杨哲,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幸福城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2)甬北刑初字第5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累计已缴纳9700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杨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哲在2013年、2014、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1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杨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康常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