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祖新与杨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新,杨照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马祖新,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杨照红,男,1967年8月6日出生。原告马祖新因与被告杨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