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祖新与杨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祖新,杨照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马祖新,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杨照红,男,1967年8月6日出生。原告马祖新因与被告杨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祖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