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威、田小华、南充力马康车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杜威,田小华,南充力马勇康车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王仁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系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严涛,系公司员工。被告杜威。被告田小华。被告南充力马勇康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行,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煊,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川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泽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忠伟,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刘泽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刚,公司员工。原告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威、田小华、南充力马康车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威、田小华、南充力马康车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川驰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南充市嘉陵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熊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