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戚复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迎霞、戴文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戚复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政府南东方福郡商铺11、13号。法定代表人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俊,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郭迎霞。被执行人戴文君。被执行人常州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前黄村。法定代表人蒋林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新苑五路99号。负责人佘小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曹国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戚墅堰区金鹏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顺通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通公司)、特林索公司、郭迎霞、戴文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常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金鹏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106035元人民币。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将全省中级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涉及戴文君及相关公司的民商事案件全部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故本院已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常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相继光执行员  谢国富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