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鲍祥与李俊、董巧焕、李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祥,李俊,董巧焕,李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鲍祥,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董巧焕,女,194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来发,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鲍祥与李俊、董巧焕、李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董巧焕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