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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小栋与龚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栋,龚云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周小栋。委托代理人王明霞,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栋诉被告龚云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周小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