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梁雪生申请执行平房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雪生,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平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梁雪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平房村三家子屯。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平房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平房村。法定代表人崔刚,职务村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此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