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马生荣,总经理。上诉人周口市敏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加油站所在地是周口市川汇区,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的住所地也是周口市川汇区;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是格式文本,对此被上诉人没有告知上诉人,所以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加油站项目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既原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中油新澳大厦19-22层,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