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克平与董洪彬、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平,董洪彬,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306号原告周克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树才,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洪彬,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文森路3号。法定代表人腾辉,董事长。原告周克平诉被告董洪彬、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克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克平负担。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