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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周克平与董洪彬、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平,董洪彬,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306号原告周克平,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树才,自贡市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洪彬,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文森路3号。法定代表人腾辉,董事长。原告周克平诉被告董洪彬、自贡市荣祥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克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克平负担。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