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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紫程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唐山市紫程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59号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创业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郑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龙,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京京,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紫程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碧玉华府*座***室。法定代表人:孙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天颖,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孔艳,该公司职员。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紫程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俊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京京,被告委托代理人沙天颖、孔艳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元由原告唐山市联惠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姚爱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