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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黄喜桢与王志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喜桢,王志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黄喜桢,男。委托代理人丁小宏、赵军,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曾用名王海巴),男。原告黄喜桢诉被告王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喜桢的委托代理人丁小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保留所有权R60-9现代牌挖掘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其R60-9现代牌挖掘机(机架号为906C91369)转让给被告,总价254993元;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前支付62774元,余款192219元分11个月付清,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2013年1月8日。协议还就违约金、协议解除条件、管辖法院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将R60-9现代牌挖掘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时至2013年5月25日,被告仅支付了原告194774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予支付。被告行为构成违约,达到解除条件,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机架号为906C91369的R60-9现代牌挖掘机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占用费145226元(直至返还设备时止,暂算至2014年12月29日,共计34个月,每月1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原告黄喜桢与贵州开源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设备全款销售合同》,以总价26万元购得型号R60-9、机架号906C91369现代牌挖掘机一台。2012年2月29日黄喜桢(甲方)与被告王志刚(乙方)在贵阳市云岩区签订《协议》,约定:乙方欲购买现代牌挖掘机(型号:R60-9,机架号:906C91369,发动机号:76780),甲方以254993元价格将其挖掘机转让给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需于2012年3月1日支付62774元货款给甲方,剩余货款192219元分11个月付清给甲方(其中2012年3月8日前支付21885.59元、2012年4月8日前支付21885.59元、……2012年12月8日前支付14953.34元、2013年1月8日前支付14950.08元)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金额向甲方足额按时支付每次货款,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由乙方三日内将设备返还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且甲方不返还乙方已付货款;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证明书》,确认《协议》约定之挖掘机已交付被告,且验收合格。因截止2013年5月25日被告仅支付原告挖掘机货款194774元,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出具的《工程设备全款销售合同》、《收据》、《协议》、《验收证明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挖掘机交付被告,而被告未按双方《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解除《协议》、要求被告返还挖掘机及支付违约金5万元,符合双方约定,均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1万元支付设备占用费之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黄喜桢与被告王志刚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协议》;二、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将机架号为906C91369的R60-9现代牌挖掘机返还原告黄喜桢;三、被告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支付原告黄喜桢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黄喜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28元,由原告黄喜桢与被告王志刚各承担286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志刚应承担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咏梅代理审判员  唐 环代理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