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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宫玉霞诉孙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玉霞,孙忠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79号原告:宫玉霞,女,汉族,46岁,住涡阳县城东镇。被告:孙忠,男,汉族,49岁,住涡阳县城东镇。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