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正分社与周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正分社。法定代表人唐林,系分社主任。被告周吉刚,男,生于1986年8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正分社与被告周吉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正分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