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与赵末霞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赵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申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法定代表人:强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末霞,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凉泉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6068号公证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末霞银行存款103422.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