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9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元彪与何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彪,何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9964号原告:何元彪。委托代理人:徐剑德、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伟。委托代理人:吴俊,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代表人:张健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菲菲,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元彪与被告何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何元彪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