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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若轩与被告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若轩,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魏若轩,女。被告程小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若轩诉被告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若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若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若轩负担。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