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若轩与被告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若轩,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魏若轩,女。被告程小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若轩诉被告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若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若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若轩负担。审判员 何 晓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