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笫3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红、张殿民、徐瑞学、王永祥、李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笫356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志红,女,28岁,住址略。被执行人张殿民,男,42岁,住址略。被执行人徐瑞学,男,41岁,住址略。被执行人王永祥,男,40岁,住址略。被执行人李永刚,男,33岁,住址略。本院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志红、张殿民、徐瑞学、王永祥、李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松民初字第6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