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保玉与安子会、韩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玉,安子会,韩涛,辛铁亮,苏建芳,王香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王保玉,1990年1月1日。被执行人安子会,1953年1月6日。被执行人韩涛,1982年7月7日。被执行人辛铁亮,1965年2月1日。被执行人苏建芳,男1968年5月16日。被执行人王香各,1963年5月1日。王保玉诉安子会、韩涛、辛铁亮、苏建芳、王香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保玉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传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