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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鲍传宗、徐某甲等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甲,鲍传宗,徐某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9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无职业。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文、方琴,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军凯汽车修理厂员工。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乙,无职业。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徐某甲、徐某乙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4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黄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文、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鲍传宗与被害人颜某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23日凌晨,两人共同上网参与中国福利彩票博彩游戏,被告人鲍传宗分多次交给被害人颜某一千余元购买福利彩票,但均未中奖。被告人鲍传宗遂怀疑是被害人颜某将其钱骗走。2014年11月24日4时许,被告人鲍传宗邀约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及徐某丙(另案处理)在本市江岸区江汉二路“海天网吧”附近,将被害人颜某挟持上汽车,带至本市青山区东方红家具市场附近,对被害人颜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后将颜某带至青山区工业三路建设银行内将颜某银行卡内3000元取走,又用颜某的银行卡在一副食店内购买了2条玉溪香烟和2包黄鹤楼香烟,刷卡消费人民币490元。事后,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及徐某丙分得人民币900元及部分香烟。2014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鲍传宗在本市江汉区香江路8号“君港宾馆”8212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本市青山区凤凰路“四季餐厅”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鲍传宗、徐某甲、徐某乙的亲属自愿退出全部赃款,款项已发还给被害人颜某,并获得了被害人颜某的谅解。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谅解书;价格鉴证意见书;银行监控截图、银行流水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鲍传宗、徐某甲、徐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能退出全部赃款,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甲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鲍传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传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徐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徐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诉人徐某甲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鲍传宗与被害人颜某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23日凌晨,两人共同上网参与中国福利彩票博彩游戏,鲍传宗将一千余元交给颜某购买福利彩票,但均未中奖,鲍传宗遂怀疑颜某将其钱骗走。同日15时许,原审被告人鲍传宗电话邀约上诉人徐某甲找人帮忙要钱,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后徐某甲又邀约原审被告人徐某乙及徐某丙(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次日4时许,鲍传宗等四人驾车至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海天网吧”,由鲍传宗将颜某骗出后,四人挟持颜某至武汉市青山区东方红家具市场附近,对颜某进行威胁、殴打,并索要钱财。后在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建设银行内ATM机上将颜某筹借的人民币3000元取走,又用颜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一副食店内刷卡购买软玉溪香烟2条和硬黄鹤楼香烟2包(刷卡人民币490元,经鉴定,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00元)。事后,徐某甲、徐某乙及徐某丙各分得人民币300元及部分香烟。同年11月25日11时许,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在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路8号“君港宾馆”8212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2月10日,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人徐某乙在武汉市青山区凤凰路“四季餐厅”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徐某乙的亲属自愿代为全部退赃,被害人颜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破案经过2014年11月25日4时许,颜某报警称其于2014年11月24日4时许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海天网吧”被人带到青山区实施了抢劫。公安人员经勘察走访,发现鲍传宗、徐某甲、徐某乙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1月25日11时30分,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路8号“君港宾馆”8212房内将鲍传宗抓获。同年12月10日15时,公安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凤凰路“四季餐厅”门口将徐某甲、徐某乙抓获。经审查查明,三人伙同徐某丙(在逃)将颜某带至青山,以殴打威胁等方式,抢走颜某人民币3000元和玉溪牌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2包。2、被害人颜某的陈述我在苏格MUSE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鲍传宗在我单位上班3天,在一个部门认识的。我带他到网吧买过中国福利彩票办的北京快乐8福利彩票,是官方网站。他分多次给了我总计人民币1300元,都输掉了。11月24日4时,我在本市江岸区南京路“海天网吧”上网时,鲍传宗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他说带了1万元人民币,过来找我翻本。网吧见面后他告诉我说钱在车上,让我和他一起去拿钱,我就和他出了网吧,出门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路边,鲍传宗把我推上车就开走了,是鲍传宗开车。对方有三个人坐在后面,上来拉住我就开始用拳头打我,打我耳光。中途我的电话响了,我准备接电话,坐在后排的一个人把电话抢走给了鲍传宗,我问他把我带到哪里去,鲍传宗让我不要说话,到地方再说,车开过长江二桥后,鲍传宗坐到后面来,和我坐在一起,由另外一个人开车。后在一个我不知道地方的路边停下来,鲍传宗问我做错了什么,我说不知道,鲍传宗就打了我一嘴巴,他让我再想想,我就说昨天你输了钱,找我借钱我没有借给你。鲍传宗又开始拍我的头,并说我怎么会找你借钱,是你害我去赌博,输了钱,你说怎么办?我说你输了1300元我给你就算了,鲍传宗说只有1300元?我就答应给他人民币1500元,他就用脚将我踹到车厢内,几个人就上来用拳头打我,大部分是打在身上,对方的人说:“你以为这是菜市场,可以讨价还价。”我被打的受不了,问他们要多少钱,鲍传宗说你不知道你差我多少钱。我说我只差1300元,鲍传宗让我好好想想,这样我说:1500、2000、3000、4000,他们还是打我,当我说5000元后,鲍传宗就让我给钱,我说身上没有钱,要找朋友借,鲍传宗就把电话给我让我打电话联系,我联系了几个人都凑不到5000元,鲍传宗就伸出三个指头,意思就是要3000元,后来我朋友胡某打了2000元到我的交通银行卡上,赵诚打了1000元到我的建设银行卡上,我在停车附近的建设银行取了人民币3000元给鲍传宗,当时鲍传宗还有一个人和我一起进的银行。后来鲍传宗在我身上搜出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鲍传宗在ATM上查,卡里有现金500元,但取不出钱,这时我问鲍传宗我是否可以离开,给100元路费,鲍传宗说上车再说,上车后,鲍传宗说今晚兄弟都来了,烟抽了不少,油也用了不少,再拿1000元就让我走。我说再也借不到钱了,鲍传宗就要司机把车开到副食店门口停下来,鲍传宗和我进了副食店,拿了2条玉溪烟和2包40元的黄鹤楼香烟,让我刷卡买单,鲍传宗拿到烟后给了我人民币50元让我离开。3、证人胡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4日零时许,我和颜某在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海天网吧”上网,大约4时左右,有一名男子来找颜某,对颜某说出去和他一起拿钱,颜某就和他一起出了网吧,大约出去1个多小时没有回来,到了5点多钟,颜某打电话过来找我借钱,要借人民币5000元,让我给3000元,袁野给2000元。后我就给颜某的交通银行卡上打了人民币2000元(钱是用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62×××93在交通银行ATM机上取的),另外一个朋友往颜某的建设银行卡上打了人民币1000元,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颜某回来了。我不认识来找颜某的人,好像事发前一天和颜某一起上过网,颜某和他一起上的www.kx8a.com是个网上博彩游戏网站。4、物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690元和赃物软玉溪香烟1条的情况。5、银行视频截图及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人鲍传宗挟持被害人颜某取款及银行交易详细情况。6、视频资料,证实上诉人徐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鲍传宗挟持被害人颜某在建设银行取款及公安机关讯问三被告人的情况。7、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徐某乙强迫被害人颜某刷卡购买的2条软玉溪和2包硬黄鹤楼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00元。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690元,赃物玉溪牌香烟1条。9、检查笔录,证实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徐某乙身体状态良好,无外伤。10、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自愿代为全部退赃,被害人颜某收款后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三被告人和被害人颜某的身份情况。12、原审被告人鲍传宗的亲笔供词及供述2014年11月22日晚上我与颜某在网上赌钱,输了1800元钱,我认为是颜某做笼子,所以我找人找他要个说法。2014年11月23日下午4点钟左右,与“力力”(即上诉人徐某甲)碰头,在宿舍门口的车上商量,当时对“力力”说颜某做笼子让我输了接近2000元,要“力力”帮忙要回3000元,2000元是我的本钱,1000元是给“力力”的费用。后“力力”打电话叫了“小强”(即原审被告人徐某乙),6点50分左右我开车去“苏格MUSE”上班,“力力”与“小强”把车开走了。晚上我给颜某打电话说今天钱带的比较充足,让他下班带我去翻本,他答应还是在“海天网吧”等我。4点左右我和三个朋友开车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海天网吧”门口,我把颜某哄上车,然后在车上我和他谈输钱的事,他问我们的目的是什么?要多少钱?当时我什么也没有说,“小强”就说先把他带到青山去,到了青山我把车停在路边,不记得是“力力”还是“小强”说这个事情怎么样解决,颜某先说把欠的钱还给我,我们没有同意,我上前打了他两个嘴巴,让他好好想想。后说给2000块钱,我就用脚踹了他一下,让他跪着说,“力力”和“小强”也跟着上去打了几拳,让他再想想,他接着说了3000、4000,都被“力力”和“小强”打了几次,最后说到5000元。“力力”还是“小强”就说怎么不早说,早说就不会受这多苦了。我打他嘴巴,打的是脸,用脚踢的肚子,他们几个人都是用拳头打用脚踢,打的大概都是身体。颜某打了半天电话最后好不容易才凑到3000元。后在离我们停车不远的建设银行,我和“力力”带着颜某一起取了人民币3000元。买烟是我提出来的,我和“力力”陪颜某到副食店用他的信用卡刷了两条玉溪烟和两包40元的黄鹤楼香烟,一共用了人民币490元,出来后我给了颜某50元让他自己回家。后我给了“小强”1000元、1条玉溪烟和1包黄鹤楼香烟。13、上诉人徐某甲的供述2014年11月底的一个下午,我原来的朋友小鲍(即原审被告人鲍传宗)打电话给我,说有人骗了他2000块钱,要我帮忙一起去吓唬他,把钱要回来,还让我再叫两个人,还允诺事成之后给我好处费,我当时也是欠别人的钱,手头比较紧,所以就一口答应了,接着我就联系我的朋友“小强”(即原审被告人徐某乙)和胖子(即徐某丙),跟他们说了一下这个事,他们也都答应了。于是当天晚上我们就一起到小鲍居住的寝室去碰面了,他跟我们说,他找朋友借了一部面包车,到时候他去把那个骗他钱的人哄上车来,我们几个人就在车上等着,等他上车以后,我们把他带到一个地方,然后逼他还钱,我们答应了。大约凌晨3点的时候,小鲍打电话过来说他已经下班了,然后小强开车我们就过去和他会合了,小鲍上车后说,他已经打听到那个骗他钱的人在网吧里,于是我们几个一起去网吧。后小鲍把那个人带过来了,并把他哄上了车,上车之后,小鲍就去开车,我们几个就把那个人夹在中间,开了一会儿,那个人也感到不对劲,就要下车,我伸手拦住了,让他坐好,免得吃亏,他便老实了。然后我们把车开到了青山一个偏僻的地方停下来,小鲍就找他要钱,他一开始不答应给,小鲍就打他,我们几个也都动了手,打了一阵子之后,那个人就答应给钱了,他打了半天电话最后只筹了3000元,于是我和小鲍带着他去银行取了3000元。小鲍又说他身上还有信用卡,我们又带着那个人去找了个副食店,刷了两条玉溪烟和两包硬黄鹤楼烟,然后给他50块钱让他自己坐车回去。小鲍给了我900块钱和一条烟,还有一包烟,然后他就开车走了。我给了“小强”和“胖子”各300元,烟我自己拿了3包玉溪的,给了“胖子”3包玉溪烟,其余的都给了“小强”。14、原审被告人徐某乙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014年11月23日下午5点左右,“力力”(即上诉人徐某甲)打电话我说他一个朋友因在网上赌博被骗了2000块钱,叫我过去帮忙吓吓要钱。我就搭的士从丹水池到永清街解放公园一号门门口跟他们见面,当时车里有“力力”、“贤”(即徐某丙)和“力力”军凯修理厂的一个朋友,当时“力力”的那个朋友说:“前天赌博输了钱,我怀疑被骗了,你们等下跟我去吓吓他帮我把钱要回来。”24号凌晨3点左右,我们跟“力力”的那个朋友碰头后开车到了江汉二路的一个网吧,“力力”的那个朋友就上去把那个骗他钱的人骗到车上来了,我们就开着车到青山,当时我们把车子停在了东方红家具市场旁边偏僻的地方,“力力”的朋友就跟那个人谈赌博输了钱的事情怎么解决。那个人说给2000块钱解决行不行。我们就没同意,“力力”的那个朋友就扇了他几巴掌并踹了他几脚,“力力”和我也扇了他几巴掌吓吓他,这时候那个人说3000块钱行不行,“力力”的那个朋友还是不同意并且用脚踹他直到那个人说给5000块钱。当时那个人没钱,就打电话到处凑钱,后他朋友先后给他汇款2000块和1000块钱,这时候那个人就跟“力力”的朋友说只凑到3000块钱行不行。后来我们开车到工业三路建设银行取钱,取完钱之后“力力”的那个朋友就说那个人的信用卡里还有点钱,后来就开车到建设一路天桥旁边的一个烟酒副食店里刷了两条玉溪烟和两包40的黄鹤楼的香烟,然后“力力”的朋友给那个人50块钱让他坐的士走了。之后我们就开车从二七长江大桥回到了徐州新村轻轨站附近,下车时“力力”的朋友给了“力力”1000块钱和一条玉溪烟,“力力”把钱一数只有900块钱,就给我和“贤”一个人300块钱,我就把玉溪的烟拆了分给“力力”3包,“贤”3包,自己留了4包烟。6点我就坐我爸爸的车回河南老家了。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人鲍传宗、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鲍传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人徐某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能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徐某甲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根据上诉人徐某甲系从犯、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全部退赃等情节,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作了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徐某甲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正武代理审判员  杨 毅代理审判员  孔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