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蒲江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汪玉霞与刘翠兰、代晋川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霞,刘翠兰、代晋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江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汪玉霞。被执行人刘翠兰、代晋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对汪玉霞申请执行刘翠兰、代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翠兰、代晋川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玉霞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4)蒲江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自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