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龙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