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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恢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龙飞、焦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龙飞,焦倩,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理事长。被执行人左龙飞,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苏家店村二组43号。被执行人焦倩,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方巷口村三组85号。被执行人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峰。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3081号执行证书过程中,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左龙飞、焦倩、陕西迈进商贸有限公司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308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