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德记、高秀华等与廊坊市广阳区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记,高秀华,廊坊市广阳区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记。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永兴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长久,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王德记、高秀华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德记、高秀华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村民同等待遇向原告支付村集体利益分配款101500元,因被告廊坊市广阳区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外来户虽然户口在翟各庄,但不属于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故不享受村民待遇。”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财产权益的处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决策事项,故本案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王德记、高秀华的起诉。上诉人王德记、高秀华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王德记、高秀华诉求被上诉人翟各庄村委会给付人民币101500元同等村民待遇款,该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