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吕世开诉吕良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开,吕良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吕世开,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胥江东,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良怀,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世开诉吕良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世开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0元,原告吕世开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梅显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