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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先文,张永兰与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兰,何先文,聂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61号原告张永兰,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何先文,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聂伟,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永兰、何先文与被告聂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永兰、何先文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聂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兰、何先文撤回对被告聂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张永兰、何先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熊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