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陈与贾真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贾真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张陈,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志,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真艮,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陈诉被告贾真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陈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陈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