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园升与王春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园升,王春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5号原告孙园升,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黄亚男,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波,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园升与被告王春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园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园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园升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人民陪审员 冯吉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