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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园升与王春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园升,王春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5号原告孙园升,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黄亚男,山东鑫士铭(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波,男,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园升与被告王春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园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园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园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园升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隆人民陪审员  李为山人民陪审员  冯吉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