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吕万山、李卓文与李卓文、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山,李卓文,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67号原告:吕万山。委托代理人:卢希腾(特别授权),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卓文。被告: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万山与被告李卓文、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