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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吕万山、李卓文与李卓文、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山,李卓文,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67号原告:吕万山。委托代理人:卢希腾(特别授权),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卓文。被告: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万山与被告李卓文、东阳市鹏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