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仇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效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