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南商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南商初字第00066号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刘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干权,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法定代表人孙柏。原告江苏中矿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诉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中矿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01元。原告中矿公司经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并获得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季洋洋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